反酒駕聯盟Anti-Drunk Driving Party(ADDP)

提高刑責 嚇阻酒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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連署網址:
http://campaign.tw-npo.org/sign.php?id=2010072822594300
主旨:提高刑責 嚇阻酒駕!!


Dear All:

2007年11月25日,台南市一名駕駛酒後肇事,造成二死三傷,死者包括一位成功大學學生。因肇事駕駛態度惡劣,甚至向家人表示撞到人是自己「運不好」,成大學生會遂於廿八日發起萬人連署活動,要求肇事者道歉。截至廿九日下午六點,成大校內連署人數已突破七千人。

嗣後,政府提高酒駕的罰則從現行的3萬元罰金提高到15萬元,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(刑法第185條之3)。另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,現役軍人違規酒駕者,罰鍰由10萬元以下,提高至20萬元以下,致人於死者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但根據警政署的統計,酒後駕車案件依然居高不下,這意昧著提高罰金未能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。【統計資料】

而前幾天的新聞,【2010年7月25日】保險經紀人李義興前天深夜涉嫌酒後開賓士轎車,逆向開上國道十號快速道路,迎面撞上小轎車,造成兩對母子等人二死四傷。亦為吾人的同鄉,是為一齣慘痛的悲劇。【其他相關新聞】

雖然人生充滿著風險,但風險不應該是被人為且有意的實現,亦即酒後駕車是可以自我抉擇的。倘若行為人決意忽視他人的生命安全,酒駕上道,那麼當波及無辜之人時,就應該負起沉重的刑責,但現行法令顯然未能達到公平正義,也未能嚇阻酒駕的發生。

我們每個人都能夠要求政府提供一個低風險、一個安穩的生活,所以,酒後駕車之行為應當蘊涵著可以被澈底地阻絕於日常生活之外,亦即透過嚴厲的法律規範嚇阻行為人做出如此輕率的決定。

因而,我們主張:

1.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責。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並要求確立本罪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,否則這樣的判決顯難令人民信服。且難謂符合公平正義。萬一每位酒駕者都如此自以為是,那麼道路安全該如何提升呢?
2.增訂輕率過失致傷、致死罪。
3.輕率過失係指服用毒品、酒類、麻醉藥品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致他人死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公路高速競飆者亦同。(比較:故意殺人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(刑§271);強制性交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(刑§221);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(刑§174I)。)

只有當刑責提高,才能減少發生的機率(如英國)。雖然在下只是個Nobody,但身為公共領域的一份子,追求一個平安自在的生活環境應當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標,所以發起此次的連署活動,要求政府盡快修法,嚇阻犯罪的發生,避免無辜的社會、家庭及個人一再地受到傷害,故懇請各位踴躍連署。

其程序如下:
1.預計十四天,連署一千人。
2.將請願書寄交至立法院、行政院及各立委。
3.將陳情書寄交至法務部、交通部。
4.監督修法及進度。
  



發起人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執行秘書 傅延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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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僅代表個人立場,與學校無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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